12岁的你,或许迫于父母的殷切期望,往返于各种课程补习班。背着沉重的书包,遨游在知识的海洋。
12岁的你,有了喜欢的人。尽管在老师和家长的棒打鸳鸯下,青涩的感情没了结果。
12岁的你,正值叛逆的年纪。你不愿再做父母眼中的乖宝宝,离家出走的念头在脑海中不断盘旋。
12岁的你,仍然将别人家的孩子视作一生之敌,拼命地追赶别人眼中的完美形象。可你当时不知道的是,别人家的孩子也是如此。
12岁的你,大概还是个天真烂漫的小学六年级学生。家长彼此之间云淡风轻,背地里却各自为升学忙得焦头烂额。
你的12岁,满是关于小学最后那段时光的回忆。痛并快乐着,如此美好。而有些人的12岁,却与美好一词相去甚远。
谁能料想到,一个12岁男孩的日记背后,隐藏着一副刽子手的狰狞面容。
小学六年级的吴某在家中吸烟,不满母亲的严厉管教,将熟睡中的母亲用菜刀残忍杀害。20余刀,结束了一位母亲鲜活的生命,也将自己走上正途的最后一丝可能亲手抹杀。
“处决”了亲生母亲之后,吴某镇定从容地销毁证物。为了掩盖罪行,他先后向老师和外公编织谎言。
“胡老师,吴某明天请假行不,他感冒了。”
“我妈去外面了,没在家。”
“她是自杀的。”
羊有跪乳之恩,鸦有反哺之义。而犯下弑母罪行的吴某在接受警方盘问时,还在笑。
“我又没杀别人,我杀的是我妈妈。”
他从容镇定得像一个旁观者,以致于人们差点忘记了,这起戮母案中的刽子手,年仅12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”
从法律层面来看,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,年幼无知,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。
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之下,“坏种”早已生根发芽。
法理能容,情理难容。
吴某被释放后的第二天,吴某的父亲试图让他重回校园的妄想落空了。
让自己的孩子与那个弑母的“坏种”坐在同一课堂里?家长们对此自然是抗拒的。
未成年犯罪率近来呈上升趋势,呼吁刑事年龄下调的声音此起彼伏。
今后还会出现第二个、第三个“吴某”。这一次是吴某的母亲被杀害,下一次利刃会不会落在一位无辜的未成年人身上?
少年犯被送长沙管束教育的结局,实在难平众人心头之怒。一些人觉得是时候“变法”了。
而另一部分人则主张,保护与引导一直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旋律。无论是后天因素,还是天性使然,“坏种”都是可塑的。
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重归社会,能够防止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。
只可惜任何一种解决方案,都无法挽回已经酿成的悲剧。
休斯敦著名心理医学斯图亚特·特维罗夫曾说过:“暴力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。暴力行为总是有各种前提,而且永远都不会是一个原因造成的。”
究其源头,是什么造就了“坏种”?
除了MAOA暴力基因、反社会人格等因素,我认为原生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。
不负责任的丧偶式教育造成爱的缺失,倒行逆施的管教干预令其心生怨恨,于是从冰冷而压抑的环境中诞生了暴力的种子。
“暴力大概是人类心灵中最无法祛除的因子,甚至是最重要的因子——仿佛一粒坏种子,它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仁慈背后,存在于怜悯背后,存在于爱本身的怀抱背后。”
——《坏种》 威廉·马奇
-The End-
封面画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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